(2017)豫9001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苗东方与济源市克井闫和建材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东方,济源市克井闫和建材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835号原告:苗东方,男,195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卫霞,系苗东方之女。被告:济源市克井闫和建材厂,住所地:济源市克井镇闫和村北。法定代表人:苗斌宇,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苗东方与被告济源市克井闫和建材厂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名称错误,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东方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苗东方负担。审 判 长 卫 云人民陪审员 吴建中人民陪审员 陆西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胡弯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