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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执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志强,王水琴,邵珠亮,姜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88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1478831865,住所地江山市市区江滨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徐庆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金明,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江山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华龙,男,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江山市。被执行人郑志强,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王水琴,女,197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邵珠亮,男,195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姜群英,女,195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志强、王水琴、邵珠亮、姜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的(2015)衢江商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郑志强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相应利息(按判决书中确定的利率据实计算),王水琴、邵珠亮、姜群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志强、王水琴、邵珠亮、姜群英下落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没什么存款,无车辆、商品房等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 练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姜坤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