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执异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襄阳市精信催化剂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丙强、河北晋州市化肥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市精信催化剂有限责任公司,王丙强,河北晋州市化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异66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襄阳市精信催化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精信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少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继红,湖北晓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丙强。申请执行人:襄阳市精信催化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精信公司)。被执行人:河北晋州市化肥厂(以下简称晋州市化肥厂)。法定代表人:王丙强,任该厂厂长。关于申请执行人精信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晋州市化肥厂买卖催化剂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精信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将王丙强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精信公司于2017年8月4日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精信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襄阳市精信催化剂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丹审判员 郑玉梅审判员 韩 冬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 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