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执3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有生与黄从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有生,黄从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3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有生,男,1975年12月7日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萍,安徽李志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从清,男,1978年3月29日,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天长市。李有生与黄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有生于2017年2月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黄从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执行标的900000元,未执行标的9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一直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黄从清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黄从清名下的一套房产,但是暂时无法处置。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向申请执行人示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刘绪凯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潘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