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2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苏高明与孙亚力宋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高明,孙亚力,宋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2民初484号原告苏高明,男性,1971年10月25日生,住重庆市酉阳县。被告孙亚力,男性,1965年1月28日生,住重庆市酉阳县。被告宋芳,女性,1967年8月23日生,住重庆市酉阳县。本院在审理苏高明与孙亚力,宋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另一追索权纠纷案的判决结果为依据,故原告苏高明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高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高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苏高明负担,退回原告5元。审 判 长 高 勇人民陪审员 周翠香人民陪审员 冉隆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郭小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