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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2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易才华失火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才华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622刑初174号公诉机关巧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才华,男,1947年11月5日出生,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7日被巧家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巧家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巧家县人民检察院以巧检公诉刑诉[2017]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才华犯失火罪,于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巧家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邹廷贵,被告人易才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巧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3日15日许,被告人易才华在巧家县xx乡xx村xx社自家耕地内干农活,因吸烟不慎引发森林火灾,造成大量灌木林地被烧毁。经鉴定,过火面积为23.926公顷(358.89亩)。案发后,被告人易才华请人报案。2017年3月27日,被告人易才华被巧家县森林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易才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工具打火机一个,抓获经过,证人王某某、李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随案移送物品清单、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被告人易才华因吸烟不慎引起火灾,造成灌木林地23.926公顷(358.89亩)被烧毁,符合失火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易才华请人报案,接到巧家县森林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综合全案,对被告人易才华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易才华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打火机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荀志仙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易文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