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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民初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厦门郑中原物流有限公司与德泓(福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郑中原物流有限公司,德泓(福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3民初1286号原告厦门郑中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法定代表人郑国庆,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文。被告德泓(福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定。法定代表人沈清全,董事长。原告厦门郑中原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泓(福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良武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厦门郑中原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德泓(福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厦门郑中原物流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与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签订了一份期限为2014年10月22日至2016年10月21日的运输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运其生产的节能灯类货物至河南省全境,并约定原告在被告核对帐单无误后三个工作日内按账单出具增值税发票并送达被告,被告在收到原告发票后二十天内将运费以转账方式打入原告指定账户。合同签订后,原告均如约履行,但被告一直未能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时有拖延。2016年3月1日,双方又续签了一份期限为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的运输合同书,其中约定被告在收到原告发票后三十天内将运费以转账方式转入原告指定账户。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运费142,730.72元。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运费142,730.7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损失(自各期运费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德泓(福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的主张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2日,原告厦门郑中原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泓(福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书》(合同编号DH20141022-003),合同有效期自2014年10月22日至2016年10月21日止。合同约定被告德泓(福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原告承运其生产的节能灯类货物至河南省各地,在被告核对帐单无误后3个工作日内按账单出具增值税发票并送达被告,被告在收到原告发票后20天内将运费以转账方式打入原告指定账户。合同签订后,原告厦门郑中原物流有限公司如约履行,但被告未能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运费。2016年3月1日,原、被告双方又续签了1份《运输合同书》(合同编号DH201603-002),期限自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其中约定被告在收到原告发票后30天内将运费以转账方式转入原告指定账户。截至2016年12月13日,原告出具增值税发票15张,金额471,980.72元,被告汇款支付运费329,250元,结欠原告运费142,730.72元。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郑中原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泓(福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已按合同的约定承运了被告的货物,并开具了发票,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运费,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运费,应予支持。原告主张该运费自各期运费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由于原告向被告提供发票的时间不具体,本院酌情以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德泓(福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德泓(福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支付结欠原告厦门郑中原物流有限公司运输费用142,730.72元,并支付该款从2017年7月3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25.9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62.95元,由被告德泓(福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良武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肖 璐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八十八条【定义】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第二百九十二条【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基本义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