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02执3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刘振明、温洪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明,温洪飞,华懿,黄健,侯灼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02执3108号申请执行人:刘振明,男,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胡继纲,广东远大永恒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黎国柱,广东远大永恒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温洪飞,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执行人:华懿,男,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执行人:黄健,男,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执行人:侯灼维,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振明与被执行人温洪飞、华懿、黄健、侯灼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温洪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刘振明借款本金23687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3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至还清本金之日止)。被执行人温洪飞应于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律师费116503元。被执行人华懿、黄健、侯灼维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2933元,由上述四个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本市金融、房管、车管、国土等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温洪飞、华懿、黄健、侯灼维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黄健名下登记有牌号为粤R×××××以及牌号为粤R×××××小车,本院已依法查封上述车辆档案,被执行人温洪飞名下牌号为粤R×××××小车已办理抵押登记,另查明被执行人温洪飞位于清远市美林湖.国际社会安达鲁西亚A区一路东一街3幢11号(产权证号:02××68)、1栋6号(产权证号:02××68)房屋,该房屋均已抵押给广州从化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16)粤0184财保6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从化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广州祥丹贸易有限公司、温洪飞、华懿、侯灼雄、清远双江颜料有限公司)案件第一顺序查封处理。在本院辖区内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802执31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伟光审判员 招跃温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杰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