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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民初2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朱兴有与李克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兴有,李克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22民初2547号原告:朱兴有,男,1974年4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告:李克林,男,1970年8月3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朱兴有与被告李克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兴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克林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兴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9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承包建设原盘县乐民镇第二小学教学楼和老鸡场工地时需要搭竹架,被告找到原告为其做架搭设施工,并约定按11.5元每平方米计算。施工完后双方于2016年6月28日结算,被告共欠原告人民币1120元,因被告无钱支付,被告写下欠条一份给原告,并承诺在2016年7月25日全部付清。期间,被告支付了原告2000元,尚欠原告9200元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李克林未到庭、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因被告在承包建设原盘县乐民镇第二小学教学楼和盘县两河老鸡场工地时需要搭竹架,经原被告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做竹架搭设施工,按11.5元每平方米计算。施工完后双方于2016年6月28日进行了结算,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1200元,因被告无钱支付,被告写下欠条一份给原告,并承诺在2016年7月25日全部付清。期间,被告支付了原告工程款2000元,尚欠原告9200元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欠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存在承揽合同关系,经结算,被告差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9200元,被告应当承担支付义务。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李克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兴有工程款人民币9200元。如本判决确定的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李克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翔人民陪审员  杨朝信人民陪审员  杨素仙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朱 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