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21执18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周罗坤与陈军、骆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罗坤,陈军,骆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18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罗坤,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委托代理人廖国祥,长沙县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军,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告骆琴,女,198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罗坤与被执行人陈军、骆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民终38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军、骆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周罗坤借款292000元及利息;支付申请执行人因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3680元;承担案件诉讼费5605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军、骆琴的房产已抵押给银行,暂不宜处置,且涉及两被执行人在本院的案件有多起,二人又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该案暂无法执行到位。经合议庭合议,本院认为该案应延期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文罗生审 判 员  饶兴武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郑敏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