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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4民初6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苏宁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鼎仕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朱江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苏宁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苏州鼎仕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朱江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4民初6054号原告:江苏苏宁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光华东街6号世界之窗创意产业园13号楼104室。法定代表人:钟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鼎仕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金枫路128号金竹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张东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朱江,男,198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苏宁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鼎仕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朱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苏宁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苏宁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苏宁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为546.5元,由原告江苏苏宁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辉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何 牧书 记 员 曲展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