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3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西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庭与王伟、辛德刚刑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辛德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23执116号移送机关西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庭。法定代表人邢乃新,系院长。被执行人王伟,男,1965年4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辛德刚,男,1964年12月24日生,满族,无业。本院在执行西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庭与王伟、辛德刚刑事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伟、辛德刚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2016)辽1223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书中刑事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德丰审 判 员 张百合代理审判员 都业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