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民初8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厦门盈众润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李丽婧、高伟达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盈众润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丽婧,高伟达,厦门市上李人才交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8443号原告:厦门盈众润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金尚路1968号之三。法定代表人:张桂阳。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煌,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丽婧,女,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告:高伟达,男,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告:厦门市上李人才交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龙亭三里5号2404。法定代表人:李丽婧,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厦门盈众润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丽婧、高伟达、厦门市上李人才交流服务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厦门盈众润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盈众润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盈众润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盈众润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苏天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林丽玉书 记 员 林逸财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