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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栾振英与王维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振英,王维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965号原告:栾振英,女,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被告:王维纲,男,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栾振英与被告王维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栾振英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栾振英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振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栾振英负担。审 判 长  王丽芳审 判 员  温 丽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蒋俊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