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栾振英与王维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振英,王维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965号原告:栾振英,女,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被告:王维纲,男,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栾振英与被告王维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栾振英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栾振英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振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栾振英负担。审 判 长 王丽芳审 判 员 温 丽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蒋俊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