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4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广东德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江门市好当家中央厨房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市好又惠膳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德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江门市好当家中央厨房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市好又惠膳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彭碧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4民初859号原告:广东德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高新东路40号。法定代表人:梁池光,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涛,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胜兰,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门市好当家中央厨房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江门市好当家饮食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迎宾大道中131号第16层1607室。法定代表人:徐立军,执行董事。被告:江门市好又惠膳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高新东路40号1幢四楼F/4407、408单元。法定代表人:彭碧华,执行董事。被告:彭碧华,女,1979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鸭子港乡。原告广东德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好当家中央厨房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市好又惠膳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彭碧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谢颖翔人民陪审员 陈艳芳人民陪审员 曾润长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周叶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