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恢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锋章与杨永县、西安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锋章,杨永县,西安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恢702号申请执行人李锋章。被执行人杨永县。被执行人西安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仁双,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锋章与被执行人杨永县、西安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1598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5684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书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2执恢7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东彦代理审判员 陈 元代理审判员 王峥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马旭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