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3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晓杰、史书坤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晓杰,史书坤,李素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38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晓杰,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史书坤,男,198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素艳,女,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诉人王晓杰因与被申请人史书坤、李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3民终3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晓杰申请再审称,1.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向史书坤借款的事实,既没有申请人出具的借据,也没有借款事实,被申请人也承认申请人不知道借款一事;申请人与李素艳准备离婚,史书坤是李素艳的妹夫。2.两审庭审中,史书坤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的借款时间、地点、借款支付方式、具体数额等相关事实,证人证言也不能证明上述情况,所谓录音证据也是含糊不清,不能证明事实。综上,史书坤与李素艳是亲属关系,李素艳为离婚时多占财产,与李素艳恶意串通,捏造事实,共同故意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史书坤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两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晓杰、李素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与李素艳有亲属关系的涉案六人先后借款,数额不大,没有书写借据在情理之中。王晓杰在诉讼中认可其与李素艳录音的真实性。从二人的录音谈话内容看,王晓杰认可李素艳所说二人外欠情况。故两审法院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认定本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证据较为充分,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申请人没有提交李素艳与涉案六人恶意串通,捏造事实的证据。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晓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京山审判员 牛世红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崔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