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执3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丽水巨联商贸有限公司、云和佰润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丽水巨联商贸有限公司,云和佰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3720号申请执行人丽水巨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叶岙村沙溪亭安置小区37幢一楼。法定代表人张伟军。被执行人云和佰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和县凤凰山街道中山路135号,组织机构代码:08057052-0。法定代表人王龙。申请执行人丽水巨联商贸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02民初1030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8月0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和佰润商贸有限公司一、被执行人云和佰润商贸有限公司在(2017)浙1102执3720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云和佰润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1333.44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云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姜慧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