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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恢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铜陵金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晓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金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晓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684号申请执行人铜陵金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长江红楼商城办公楼15层。组织机构代码:59269922-1。法定代表人:汪志。被执行人王晓伟,男,汉族,1975年12月13日出生,住所地铜陵市义安区城东九组南湖东苑7栋203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23197512136374。本院(原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现因区划调整更名为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铜官民二初字第00556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查明本市滨湖馨苑1栋605室不动产系被执行人抵押房产拆迁后的回迁房(现登记在铜陵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权证字号201301707),并由被执行人居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晓伟所有的本市滨湖馨苑1栋605室不动产(现登记在铜陵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权证字号201301707)。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金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耀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