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孙登高与左建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登高,左建武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1民特10号申请人:孙登高,男,1960年9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左建武,男,196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孙登高与左建武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房屋租赁纠纷,于2017年7月7日经永济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解除孙登高与左建武2016年4月2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二、左建武在接收法院裁定书当日付给孙登高房屋租金3240元(2017年4月22日到5月30日);三、其他再无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孙登高与左建武于2017年7月7日经永济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孙永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杜爱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