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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2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文博与胡亮亮、王小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博,胡亮亮,王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2执156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博。被执行人:胡亮亮。被执行人:王小军。本院在执行张文博与胡亮亮、王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7年7月11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3日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502执1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中秋审判员  陈 刚审判员  吴全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于志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