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文博与胡亮亮、王小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博,胡亮亮,王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2执156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博。被执行人:胡亮亮。被执行人:王小军。本院在执行张文博与胡亮亮、王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7年7月11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3日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502执1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中秋审判员 陈 刚审判员 吴全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于志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