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刑更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才冲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才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395号罪犯王才冲,曾用名王才宏,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东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原住山东省东平县。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作出(2015)东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才冲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同案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以(2016)鲁09刑终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维持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2015)东刑初字第118号对原审被告人王才冲的判决。(刑期自2014年9月3日起至2017年11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7年6月3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王才冲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表扬奖励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才冲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至2017年6月间,获表扬奖励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王才冲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2017年5月17日山东省东平县司法局出具了东司评字(2017)第106号调查评估意见书:对所在社区(村居)不良影响较小。本院认为,罪犯王才冲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对所在社区(村居)不良影响较小”的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假释条件。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才冲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1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丽审 判 员 王丹人民陪审员 王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高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