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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6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韦晓基,韦窍基与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村尾中二股份合作经济社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晓基,韦窍基,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村尾中二股份合作经济社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6510号原告:韦晓基,男,汉族,1974年8月21日出生,住广西藤县,原告:韦窍基,男,汉族,1978年11月6日出生,住广西藤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登,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青,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村尾中二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村尾村,组织机构代码73410809-6。负责人:冯绍景。原告韦晓基、韦窍基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村尾中二股份合作经济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邱建聪人民陪审员  李健莹人民陪审员  李瑞芬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苏婉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