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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民初1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邵多英诉李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多英,李治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1524号原告邵多英,男,194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被告李治平,男,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原告邵多英诉被告李治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多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娜 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卢承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