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执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洪波与彭水县亿安矿业有限公司黄金堡煤矿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波,彭水县亿安矿业有限公司黄金堡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959号申请执行人王洪波,男,生于1984年12月20日,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彭水县亿安矿业有限公司黄金堡煤矿,经营场所: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主要负责人钟连超,该矿矿长。本院在执行王洪波(2016)渝0243民初3095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彭水县亿安矿业有限公司黄金堡煤矿劳动争议一案中,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补偿款10000元,负担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通过对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查询及对彭水县煤炭局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彭水县亿安矿业有限公司黄金堡煤矿已被政府强制关闭,且在彭水县煤炭局有相关的政策性补偿款,本院依法对其应领取的补偿款予以扣留,但该补偿款尚未支付,故本院未能提取。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毛扶长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结的标的为经济补偿款10000元,负担执行费50元。本院认为,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彭水县亿安矿业有限公司黄金堡煤矿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应予暂缓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3执9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昌文审 判 员 王永勇代理审判员 付友娅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王美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