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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民初2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吉林省磐宇种业有限公司呼兰分公司与骆大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磐宇种业有限公司呼兰分公司,骆大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4民初2464号原告:吉林省磐宇种业有限公司呼兰分公司。负责人:张云娟。被告:骆大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磐宇种业有限公司呼兰分公司诉被告骆大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省磐宇种业有限公司呼兰分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吉林省磐宇种业有限公司呼兰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省磐宇种业有限公司呼兰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0元,减半收取155.00元,由吉林省磐宇种业有限公司呼兰分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韩泽洁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