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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32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1-01

案件名称

廖成刚贪污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成刚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932刑初77号公诉机关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成刚,别名廖克林,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半文盲,云南省鹤庆县人,鹤庆县成刚生猪养殖场负责人,住鹤庆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6日被鹤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鹤庆县人民检察院以鹤检公刑诉(20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成刚犯贪污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成刚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鹤庆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3日以鹤检刑检撤诉(2017)2号撤回起诉决定书,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鹤庆县人民检察院因本案证据发生变化,撤回起诉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鹤庆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俊文人民陪审员  田遇丰人民陪审员  王美兴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罗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