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阿说小红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说小红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2刑初419号公诉机关长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说小红,男,1992年3月9日出生,彝族,文盲,住四川省美姑县。2017年7月19日因本案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长兴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7]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说小红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说小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1日21时10分左右,被告人阿说小红酒后在准驾不符的情况下,驾驶湘K×××××轻型普通货车途经318国道与204省道交叉口(长兴县境内),与侯俊驾驶的辽C×××××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阿说小红及同车乘员吉某1、吉某2拉布、阿某、吉某2何布均不同程度的受伤。经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送检的被告人阿说小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28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阿说小红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内容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阿说小红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吉某1等人的证言、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阿说小红在准驾不符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道理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阿说小红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道路交通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阿说小红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阿说小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袁雪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学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