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0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周洪与刘忠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洪,刘忠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30民初712号原告:周洪,男,1960年2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告:刘忠义,男,1991年8月1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克东县。原告周洪与被告刘忠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忠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刘忠义偿还借款15,000.00元。2.借款6个月后即2017年5月27日起按1分利计算利息。事实与理由:被告刘忠义因父亲生病在原告处借款15,000.00元,当时被告刘忠义与原告女儿系夫妻关系,2016年10月26日因被告刘忠义与原告女儿已离婚,被告刘忠义给原告出了一份欠条,欠条上记明刘忠义欠周洪人民币壹万伍仟元,限期6个月还超期利息1分,欠款人刘忠义,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此欠款,被告刘忠义推拖至今未还,原告周洪要求被告刘忠义偿还借款15,000.00元,自2017年5月27日起按1分利计算至还清止。被告刘忠义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通过庭审本院认定如下:被告刘忠义拖欠原告周洪人民币15,000.00元至今未还。被告刘忠义又曾与原告周洪为亲属关系。被告刘忠义为父亲治病在原告周洪处借款15,000.00元,由于发生变故,被告刘忠义于2016年10月26日给原告周洪出欠条一份,欠周洪人民币15,000.00元,6个月后按1分利计算。本院认为,被告刘忠义在原告周洪处借款15,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刘忠义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权利。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所述,被告刘忠义拖欠原告周洪人民币15,000.00元,应履行还款义务。6个月内未还款,应按1分利给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忠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周洪借款人民币15,000.00元;二、自2017年5月27日起按1分计算利息至还清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0元,由被告刘忠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云峰人民陪审员 朱丽冬人民陪审员 宋丽楠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林诗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