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民初1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杨红梅、袁丰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梅,袁丰亮,韩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1707号申请人:杨红梅,女,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申请人:袁丰亮,男,196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申请人:韩霞,女,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申请人杨红梅与被申请人袁丰亮、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红梅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袁丰亮、韩霞价值66043.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刘原(公民身份证号码:)以名下坐落于周村区新建东路区直机关生活小区二十号(产权证号:06-00441**)的房产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红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刘原名下坐落于周村区新建东路区直机关生活小区二十号(产权证号:06-00441**)的房产一套;二、冻结被申请人袁丰亮、韩霞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66043.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660.00元,由申请人杨红梅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小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