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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夏军有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军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4刑初134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军有,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2017年1月22日因本案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刑事拘留,2月23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辩护人王丽云,黑龙江镜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庆让检刑诉[2017]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军有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朱赤红、代理检察员李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军有及其辩护人王丽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夏军有酒后因不满上级单位领导对其个人处罚,与被害人刘某在电话中发生争吵,二人当晚相约在大庆市让胡路区乘风新玛特门前见面解决此事,夏军有赶到约定地点后被朋友劝回家中,当日23时30分许,夏军有与刘某再次通过电话相约在大庆市龙南医院见面。2017年1月21日24时许,刘某在龙南医院急诊科门前辨认出在此等候的夏军有,二人言语不和发生厮打,夏军有用提前准备好的白色塑料柄水果刀将刘某右胸部刺伤,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刘某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公诉机关针对指控,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军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军有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夏军有认同公诉机关的指控。其辩护人认为:一、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如实供述,悔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三、被告人主观恶性小,无前科、劣迹,属于初犯、偶犯,应酌情从轻;四、被告人愿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应从轻处罚;请求对其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夏军有在送快递过程中因未及时绑定手机号而被客户投诉至圆通快递上海总部,圆通快递大庆公司刘某执行总部决定,对夏军有所在的东湖快递点罚款人民币18000元,对其个人罚款200元,夏军有因此对刘某产生不满;2017年1月21日21时许,夏军有酒后想及此事愈发不满,遂打电话找被害人刘某理论,二人发生口角并约定在大庆市让胡路区乘风新玛特门前见面解决此事;夏军有赶到约定地点后被同事劝回家中,刘某与娄某某赶到后发现夏军有不在,遂到东湖快递点向老板杨某某打听夏军有下落,杨某某为避免矛盾,称夏军有已经离职;期间,杨某某妻子向刘某解释时生气犯病,刘某见状离开;随后,杨某某叫来弟弟杨某某1,一起将其妻子送往大庆龙南医院救治;夏军有听说杨某某妻子因他的事情住院后就准备到医院看望,为了碰见刘某时不吃亏,便从家中带出一把水果刀;夏军有在医院看望时,因杨某某1与刘某通话时提到夏军有在医院,刘某便与夏军有再次通过电话相约在龙南医院见面;2017年1月21日24时许,刘某与娄某某赶到龙南医院,在急诊科门前,刘某辨认出夏军有,双方言语不和,刘某与娄某某上前殴打,夏军掏出水果刀还击,娄某某转身逃跑;夏军有追赶未果,刘某趁机到车内取出一根棒球棒对夏军有实施殴打,夏军有持刀将刘某右胸部刺伤,刘某倒地,娄某某呼喊报警;恰逢龙南分局民警带犯罪嫌疑人在龙南医院门诊部体检,夏军有随即被民警制服并带回公安机关;经讯问,夏军有如实供述了伤害刘某的事实经过;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刘某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2017年7月31日,夏军有与刘某达成和解,夏军有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刘某给予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夏军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以下主要证据证实:户籍证明,证实夏军有的自然概况,证实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抓获经过,证实龙南分局民警在龙南医院为嫌疑人体检时发现急诊门前有一名男子持短刀将一名女子扎伤,民警上前将该男子控制并带回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提取物证登记表,证实案发现场位于龙南医院院内,中心现场为门诊楼东侧北门门前,门前有一缓台,缓台东侧有一组台阶,平台两侧为慢坡,南侧慢坡中部有一串连贯滴落血迹(已提取),距离缓台台阶南侧4.5米,距门诊东墙9.2米处有一处滴落血迹(已提取);涉案凶器水果刀已扣押。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送检刀刃上检出人血,STR分型和刘某的相同,似然比1.54×1017。伤情鉴定书,证实刘某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证人毕某某(夏军有妻子)的证言:2017年1月21日22时许,夏军有因为圆通快递上面的公司罚他200元的事回到家后就生气,她听夏军有说因为上面的公司要找快递点的老板开会还把上面公司的人骂了,夏军有怕上面公司找老板麻烦,就给姓杨的老板打电话,那边说因为上面公司来人到家里闹,老板的爱人气犯病了正在龙南医院抢救,夏军有要去医院,老板不让,她拦着不让去,夏军有说因为他把上面公司的人骂了,现在上面来人闹,并且把老板爱人气病了,他得去医院看看,她一直和夏军有撕扯到路边也没拦住,夏军有还是打车去了医院;在医院里,夏军有让她去看看老板爱人,她去问了问情况,老板让她把夏军有整回去,她去劝了也没劝回去,夏军有说老板亲属给上面公司的人打电话了,要来说说罚款的事儿,她就找老板亲属让对方别来了,说夏军有喝多了,也说不出啥,老板亲属给对方打电话,对方说快到了,她在等待期间又劝夏军有回去,夏军有也不回;大约凌晨左右,医院门前过来一辆红色轿车,下来一男一女,一名女子过来问夏军有是不是圆通快递的,夏军有说是,这女的就打了夏军有几个耳光,夏军有就和这女的厮打起来,跟着来的男子也打夏军有,她始终拉架,三人打到了医院的台阶处,夏军有去追那个男的,那女的从车里拿出一根一米长的棒子打夏军有,那男的回来继续打夏军有,还让女的往头上打,她上前拉架,看到夏军有拿了一把长20公分的水果刀,那女的倒在地上不动,男的拽夏军有的脚,她上去抢刀时,从医院出来两名警察把刀抢下,然后那女的被送医院抢救,夏军有被带到了龙南分局。证人娄某某的证言:2017年1月21日晚9点半,圆通快递大庆分公司对东湖快递站罚款200元,一名快递员就给刘某打电话,让把钱罚到他个人头上,还把刘某骂了;刘某就让他开车到东湖找这快递员,在杨老板家没找到这快递员,和老板的爱人吵吵起来,杨老板爱人就说肚子疼,杨老板的弟弟也来了,让他们回去,说过后负责找这快递员;晚上12点,杨老板弟弟打电话说快递员在龙南医院,让他们过去说说,他就开车拉刘某到了龙南医院,刘某下车看见旁边一男一女在吵吵就过去了,他打电话没注意,回头一看,刘某和那名男子已经打起来了,他就赶紧冲过去,那男子看他过来就拿刀追他,他围着车跑,刘某到车里拿了一根棒球棒,那男子追过来时,刘某打了这人一棒子,那人就扎了刘某一刀,一名女子上去抢刀,他拽着这男子的腿并喊路人报警,警察马上就从急诊室出来将这男子按住并抢下刀,他看刘某受伤,就赶紧送到了急诊室。证人杨某某1的证言:2017年1月21日22时候,他哥给他打电话说他嫂子被刘某气病了,让他过去,他就去了他哥家,他去之后,刘某和娄某某就走了,他嫂子也昏迷了,他们就把病人送到龙南医院;到医院后,他问怎么回事,他哥说刘某罚了快递员老夏200元,老夏把刘某骂了,刘某去家里找老夏,把他嫂子气晕了;后来老夏也去了龙南医院,他就告诉了刘某,他哥说别让刘某找老夏了,老夏的爱人也说别来了,他就给刘某打电话不让来,刘某非要来,之后他就去护理他嫂子了;1月22日凌晨,他听说外面有人打架就出去了,看见刘某躺在地上,警察按着另一个人,娄某某看见他后说刘某被刀捅了,他就去叫医生把刘某抬了进去,娄某某说是老夏把刘某捅了,还说老夏已经被警察带走了。证人杨某某的证言:2017年1月21日17时许,他请快递点的员工聚餐,夏军有喝了不到半斤白酒,喝了几瓶啤酒,喝酒过程中提到了刘某说扣钱的事,夏军有就给刘某打电话,并且骂了刘某,两人约到乘风庄新玛特见面,他怕出事,就让别人把夏军有送回家;当晚22时许,刘某和娄某某到新玛特没找到夏军有,就到他的快递点,他爱人一看公司领导来了,就向刘某解释,刘某非常生气,让他必须找到夏军有,否则就摊事儿了;他爱人可能听刘某声音大了,就难受,他就把刘某和娄某某劝回去了;刘某走后,他给他弟弟杨某某1打电话,杨某某1到后,他爱人就晕了,他们一起把他爱人送到了龙南医院;23时左右,夏军有的爱人毕某某打电话说夏军有要到龙南医院,他不让来,毕某某说拦不住;20分钟后,夏军有和毕某某就到了医院,毕某某问了问他爱人的病情就出去了,他始终照顾他爱人了;刘忠俊说刘某来医院了,他说赶紧让回去;1月22日凌晨,他听说有人打仗,他怕是刘某和夏军有,就跑出去看,看到刘某躺地上,夏军有被两名警察按在地上,毕某某跪地上哭,不知道谁说“捅人了”,他看刘某躺地上,就赶紧和杨某某1、娄某某一起把刘某送到急诊室;在医院时看到警察拿着一把刀,他就知道是夏军有扎了刘某。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她被圆通东湖快递员扎伤了,因为快递员服务态度被客户投诉,上海总部下了罚单,她执行罚单,被这名快递员骂了,等她到龙南医院时被快递员扎伤了;2017年1月21日21时,她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说是东湖的快递员,在电话里对她一顿骂,说要杀她全家,说在乘风新玛特等她;她感觉不安全,就让娄某某开车拉她去找这个快递员,到地方后,对方电话关机,她就上快递点去找,快递点老板杨某某也不给找,说这人离职了,杨某某妻子当时说难受,她就和娄某某走了;大约半夜12点,杨某某的弟弟给她打电话,说快递员在龙南医院,让她自己和快递员理论;她就和娄某某赶到了龙南医院,她下车后发现一名情绪激动的男子,旁边还有一名女子拽着,她就问是不是快递员,对方说是,她就和对方吵吵起来,对方就奔她过来,她挥手打了对方,好像打到了他妻子身上,这人就从怀里掏出刀,娄某某喊“有刀,快跑”,她就往车的方向跑,快递员就去追娄某某,追了十几米没追上,又奔她来,她就从车上拿出一根棒球棒,等快递员到跟前时,她拿棒子打快递员,快递员也扎她好几刀,她感觉肋下被扎就倒下了,后面就不知道了。被告人夏军有的供述和辩解:他是圆通快递东湖快递点的快递员,2017年1月19或20日,他听老板杨某某说因为他送快递过程中手机没及时绑定的问题,圆通大庆公司的刘某罚了东湖快递点一万八千元,罚了他个人二百元,他当时就觉得不满;1月21日17时,杨某某请他们吃饭,他就提起了刘某罚款的事,他感觉不公平,越想越生气,22时许,他通过公司的通讯录找到了刘某的电话并打了过去,质问罚款的事,并且和刘某骂了起来,刘某也破口大骂,俩人约定在乘风新玛特见面;他就到新玛特去等,被同事给劝回了家;他回家后想刘某回不回到公司找,就给杨某某打电话,杨某某说刘某找来了,他媳妇抽搐了正在龙南医院治疗,他觉得是被刘某气的,感觉刘某会去医院,但是也不确定一定就会去,担心刘某会带人去,害怕吃亏,他就从家里带了一把水果刀去龙南医院;当时他并没想到要捅刘某,因为他就没见过刘某,拿刀也是为了吓唬吓唬,别让刘某那么嚣张;他拿刀出门,他妻子知道他在单位吵架了就不让他出门,他推开妻子打车就到龙南医院,问了情况以后,杨某某让他赶紧回去,他就到门诊楼前抽烟,他妻子也打车到了,他妻子怕他喝酒惹事,就劝他回家,他听说刘某要来了,就不同意回家;他和妻子撕扯时,过来一男一女,问他是不是圆通快递员,他还没看明白就本能的说是,这女子上来就打他两个大嘴巴子,男的也上来打,他顿时就明白了,是刘某带人来打他,他就掏出水果刀,那男子看见刀转身就跑,他就去追,他当时没想去追刘某,刘某看他追,就拿出一根胶皮棒打了他头两下,他一看挨打了,就捅了刘某一刀,他妻子冲过来拉住不让他动手,随后就过来几名警察将他按住。和解协议、谅解书,证实夏军有家属和刘某于2017年7月31日达成和解,由夏军有家属一次性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十万元,刘某给予谅解并撤诉。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军有在与他人厮打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夏军有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院在量刑时,还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属初犯、偶犯,酌情从轻;2.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酌情对被告人从轻;3.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4.被告人委托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真诚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符合宣告缓刑条件,故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解符合案情,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军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晨勇人民陪审员  车美娜人民陪审员  李建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高 鹤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如下: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