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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5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葛其磊与王彪、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其磊,王彪,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5941号原告:葛其磊,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王彪,男,198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XX,女,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其磊诉被告王彪、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其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淑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贾桃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