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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91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葛秀春与马国武、苏永升、兰州捷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兰州金路达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秀春,马国武,兰州捷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苏永升,兰州金路达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91民初924号原告葛秀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涛,甘肃隆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国武。被告:兰州捷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负责人:石岩,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负责人:刘光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江,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永升。被告:兰州金路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李龙亮,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永升,该公司司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负责人:刘爱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武,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秀春诉被告马国武、兰州捷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苏永升、兰州金路达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葛秀春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秀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葛秀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葛秀春负担。审判员 韩 彪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赵彦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