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民初2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牛振涛、刘长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振涛,刘长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2253号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碣阳大街东段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805436637K。法定代表人:陈树礼,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义军,该联社职工。被告:牛振涛,男,1976年6月4日生,汉族,住昌黎县。被告:刘长令,男,1962年10月30日,汉族,住昌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牛振涛、刘长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本院依法通知后未按时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佟德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龙美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