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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01民初2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楚雄彝人古镇旅游商贸会展有限公司与何鉴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雄彝人古镇旅游商贸会展有限公司,何鉴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01民初2193号原告:楚雄彝人古镇旅游商贸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开发区彝人古镇C75幢(土司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6812692155。法定代表人:赵春琼,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文韬,云南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何鉴韬,男,1977年6月10日生,现住楚雄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秀,女,1994年4月6日生,现住楚雄市,特别授权)。原告楚雄彝人古镇旅游商贸会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鉴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楚雄彝人古镇旅游商贸会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楚雄彝人古镇旅游商贸会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雄彝人古镇旅游商贸会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5元,由原告楚雄彝人古镇旅游商贸会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审判员 孙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敏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