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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01执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家荣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北郊支公司、李显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家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北郊支公司,李显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01执601号申请执行人赵家荣,男,汉族,云南省鹤庆县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北郊支公司。被执行人李显明,男,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关于赵家荣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北郊支公司、李显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大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2901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赵家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开展执行工作,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北郊支公司将执行款23509.14元交纳至本院,李显明应交纳的执行款170元在申请人应赔偿给被执行人的2000元中予以折抵,折抵后的款项21679.14元已由申请人赵家荣领取;李显明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扣减作为(2017)云2901执598号案件的执行款,剩余款项1030元由被执行人李显明领取。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实体权利已得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案件应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理市人民法院(2017)云2901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锦林审判员  施雄伟审判员  钱晓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艳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