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4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林继宏与薛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寅,林继宏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46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薛寅,男,1974年5月2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继宏,男,1969年3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上诉人薛寅因与被上诉人林继宏房屋迁让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8民初5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林继宏于2017年8月4日以一审被告薛寅并非涉案房屋实际居住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薛寅对此表示同意。本院认为,一审原告林继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8民初508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林继宏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128元,由林继宏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128元,由林继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稚群代理审判员 沈军芳代理审判员 郭 锐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朱冰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