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1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林,陈立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1刑初277号自诉人李继林,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罗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罗山县。被告人陈立,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罗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罗山县。本院在审理自诉人李继林提起自诉的被告人陈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过程中,李继林以陈立已履行本院(2014)罗民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陈立的刑事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李继林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陈立的自诉,经审查,该申请系李继林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继林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祖华审 判 员 杨伯强人民陪审员 刘明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胡向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