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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恢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朱丙军与陈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丙军,陈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200号申请执行人:朱丙军被执行人:陈旭本院在执行朱丙军申请执行陈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朱丙军向本院申请撤回(2017)鲁1427执恢200号一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夏法民调字第20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审判员 :李志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希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