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执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唐波、梁秀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波,梁秀柱,滁州东环金属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1359号申请执行人:唐波,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梁秀柱,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滁州东环金属制品厂,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扬子办高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777357551M。负责人:梁秀柱,该企业投资人。本院在受理唐波与梁秀柱、滁州东环金属制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102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日立案执行,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秀柱、滁州东环金属制品厂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范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