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陈培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培坤
案由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3刑初57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培坤,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7年1月3日被羁押,同日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逮捕。现关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辩护人周娇,广东东方星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莫可君,广东东方星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诉刑诉[2017]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培坤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培坤及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份,被告人陈培坤作为主要投资人,伙同同案人李某3(另案处理)、康某1谦、康某2、王某(均已判决)等人与广州鹏川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川公司”)经营者郑某2、杨某2达成协议,由贵州溢香坊公司通过鹏川公司向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品会”)提供贵州原浆酒、西凤御藏酒、杜康酒等酒类,并由唯品会进行网上销售。2015年11月到12月期间,由被告人陈培坤、李某3(另案处理)负责采购酒类,再与同案人康某1谦对接,并安排同案人康某2负责酒类包装及运输等工作,安排同案人王某负责与鹏川公司及唯品会对接,多次将采购回的无授权证明文件的假冒贵州茅台酒、五粮液酒及茅台王子酒供应给唯品会在线上销售。2015年12月份,唯品会向消费者召回部分己销售的上述酒类(经鉴定,其中1462瓶贵州茅台酒、411瓶茅台王子酒及234瓶五粮液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446710元)。2017年1月3日,被告人陈培坤到贵阳市普天派出所自动投案。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证实所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陈培坤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培坤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培坤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其辩护人另提出被告人虽然知情但没有参与策划、实施采购等具体行为,在本案的作用地位只是一名投资人,应认定为次要作用的主犯;且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1、缴获的涉案假茅台酒及外包装箱(已拍照存档)、鹏川公司仓库现场照片,证实涉案物品被查获及现场情况。2、溢香坊公司工商登记材料、展厅租赁合同、承包经营协议,证实该公司的基本情况、其与相关单位的关系及该公司曾与同案人康某1谦等补签的协议。3、溢香坊代销合作协议书,证实溢香坊公司与鹏川公司达成协议,由溢香坊以鹏川公司名义向唯品会公司提供五粮液等酒类进行线上销售。4、商品销售合同及合作协议,证实鹏川公司与唯品会公司签订销售协议,并提供了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文件。5、授权书①《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授权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北京销售服务中心为“茅乡牌”原浆酒、福满四季酒的国内总代理”》、授权书②《授权贵州润泽恒隆酒业有限公司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北京销售服务中心茅乡牌福满四季20六瓶礼盒装酒总运营商》、《贵州茅台商标注册证》及贵州茅台酒厂保健酒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证实以上授权书及商标注册证是假的,是同案人康某1谦代表溢香坊让同案人王某提供给鹏川公司的资料。6、溢香坊提供给鹏川公司的授权书,证实溢香坊公司承诺其提供给鹏川公司销售的是正品。7、关于授权回复函,证实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未授权溢香坊公司出售飞天茅台酒及系列产品。8、唯品会与溢香坊合作协议,证实同案人康某1谦虚构并通过手机发给陈某1的协议内容。9、贵州溢香坊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组织结构代码等资料、贵州溢香坊与贵州彩石梦公司合作协议、担保书(担保相关产品均为正品2015.12.1)、授权书(授权鹏川公司在唯品会商城销售并证明是正品)、酒类流通随附单、贵州茅台牌商标注册证、贵州茅台酒检验报告,证实同案人康某1谦等提供给唯品会的相关文件的情况。10、唯品会采购清单(11.7档期、11.24档期)、唯品会物流中心IQC标准(入仓库标准)、酒类货款发票,证实鹏川公司向唯品会的供货情况。11、鹏川公司11月7日、11月24日档期来货销售汇总、会员投诉明细、11月份财务支付鹏川公司货款明细、感恩节专场销售单、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11月,唯品会向鹏川公司采购、销售酒水的情况和被投诉的情况。12、唯品会采购清单(12.8档期)、实际入货清单、采购清单说明函(茅台、五粮液各1份),德邦物流单、商品入库证明、12.8日茅台酒销售订单明细、会员投诉记录、采购清单、销售汇总,证实2015年12月8日至2015年12月10日期间,唯品会官网销售飞天茅台、五粮液、茅台王子酒的数量和售后接到会员投诉是假酒的情况。13、茅台王子等酒的赔付明细、销售及退货数量说明、价格说明、退货汇总、退货明细、赔付汇总表等,证实2015年12月8日至10日期间,唯品会官网销售的及会员退回的涉案酒的情况。14、酒类流通随附单1张、德邦物流单5张、唯品会退货运输交接单2份、唯品会大货退货明细表1份,证实案发后唯品会将部分酒类退回鹏川公司的情况。15、唯品会营业执照,证实唯品会工商登记的基本情况。16、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贵州茅台)、五粮液商标注册证、茅台王子酒商标注册证、价格证明,证实该厂的茅台王子酒、贵州茅台酒的价格及商标注册情况。17、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实本案被告人陈培坤的到案情况。18、户籍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陈培坤的身份情况。19、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康某1谦、康某2谦及王某涵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证人万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鹏川公司由业务总经理杨某2广与其公司食品招商总监贺某锋签订销售酒类产品的合同,向其公司供应53度500ml的飞天茅台等酒。其公司共向鹏川公司采购了两种规格的53度飞天茅台酒,其中2瓶装/件规格的有1493件;6瓶装/件规格的有288件;鹏川公司销售以上两种规格的53度500ml飞天茅台酒给其公司的销售金额合计共4032426元。唯品会只向鹏川公司购进贵州茅台酒,没有向其他供应商购进贵州茅台酒。溢香坊公司通过鹏川公司涉嫌在其公司官网所销售的假酒不仅贵州茅台酒一种,还有茅台王子酒和五粮液两种酒。发现假酒后,其公司将鹏川公司提供的其他酒类也拿到相关的酒水专卖店进行鉴别,发现茅台王子酒(2瓶装,53度500ml)和五粮液(两个规格,2瓶装与6瓶装)都是假酒。21、证人贺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唯品会(申国)有限公司食品部的高级商务经理,主要负责供应商的引进、品牌审核、档期审核、食品部的人员内部管理。2015年12月8日在鹏川公司购进的贵州茅台酒共多少瓶具体其没有留意,其只留意该公司的销售贵州茅台酒、五粮液酒三天有600万元,估计茅台酒有300万左右的销售额。12月11日,有客户反映公司销售的贵州茅台酒是假酒,公司要求供应商提供最新的资质和产品品牌资质给公司法务部和客服部审核,由于鹏川公司不能及时提供茅台酒厂品牌授权,公司决定,对鹏川公司提供的酒类(包括未销售出去的茅台酒)全部退回给鹏川公司。17日,鹏川公司才拿到茅台酒厂品牌授权和一些提供给供应商酒水随附单。其公司于12月14日早上向鹏川公司追问货源情况时,当天晚上鹏川公司的业务负责人杨某2广带同溢香坊公司的两个业务负责人一起来到公司,溢香坊公司承认供给其公司的贵州茅台酒是从全国二十多个茅台酒销售供货商那里收购回来的。22、证人黎某1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15年年中的时候,王某问其有没有更好的途径进唯品会,其就介绍鹏川公司的郑某1给他们认识,看鹏川公司是否能承接酒水业务,他们后来销售假酒的事情其并不清楚。23、证人郑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鹏川公司于2013年开始与唯品会合作,鹏川公司提供货源给唯品会做网上销售。2015年9月下旬,唯品会的黎某2健带来三名男子,介绍说该三人是做酒的,其中一名自称姓王的年轻人说他以前是在酒立方做的,另外有两名自称姓康的是他的老板和老板的弟弟,想和鹏川公司合作供酒类系列的货给唯品会,他们说现在新商家入唯品会比较困难,想以鹏川公司名义上报品牌给唯品会。后来其与该姓康的老板达成了协议。鹏川公司于2015年11月份开始供酒类系列产品给唯品会,名牌酒有五粮液、飞天茅台等。12月10日开始陆续有客人质疑唯品会飞天茅台酒有质量问题,其打电话叫他们马上来广州,18日他们来到后,其就将他们三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下来,他们的名字分别叫王某、康某2、康某1谦。康某1谦自称是溢香坊的股东,王某和康某2是跟康某1谦跑业务的。鹏川公司与溢香坊公司是有签订书面合同,溢香坊公司保证所供销售的酒是正品,如果酒有质量问题就由溢香坊公司负责。经辨认,同案人康某1谦、王某就是与其洽谈交易“贵州茅台酒”溢香坊公司的工作人员,同案人康某2是康某1谦弟弟。24、证人杨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鹏川公司的股东之一,担任公司运营总监职务,负责公司对外业务。2015年11月初,溢香坊公司的业务员王某、康某2、康某1谦找到其表明可以代表该公司和其公司商谈供应酒类的问题,其看可以壮大公司经营业务,于是和该三人商谈合作协议,大家商谈好合作协议,2015年10月份,唯品会公司的法务部审核通过后,其公司供应的酒类就在唯品会线上销售。今天公安机关到其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鹤龙一路佳骏工业园自编5号仓库搜查发现其公司已封存的贵州茅台酒,经贵州茅台酒厂检验员检验全部为假酒。其公司的吴某2负责公司酒水的业务,他全程跟进其公司和唯品会、溢香坊公司的酒类供货、交货情况。其只记得其公司共供应唯品会1000万元的多个品牌的酒,其中有500万是贵州茅台和五粮液,全部是溢香坊公司提供的。其没有看过那三个自称是溢香坊业务员的人的授权或者工作证明,他们也没有提供过。其公司供应给唯品会的贵州茅台酒共两种规格:贵州茅台(飞天带杯)酱香型53度500ml(2瓶装)的1698元,折算每瓶849元。贵州茅台(飞天带杯)酱香型53度500ml(6瓶装)5199元,折算每瓶866.5元,这个价格是溢香坊公司供货给其的价格,其公司会从溢香坊的销售款项中扣除5%作为公司支出费用。供酒给唯品会的质量把关,是溢香坊公司的王某、康某2、康某1谦拿样品当着其和郑某2的面进行检验,都是他们三人说了算。但每一个档期之前,其都会打电话给黎某2健,问他贵州溢香坊酒业有限公司的酒有没有问题,黎某2健都跟其说他们是酒立方出来的,是没有问题的。2015年12月10日,唯品会的贵州茅台酒被客户反映有假冒产品后,大约12月14日,唯品会要求其提供贵州茅台酒的资质、授权等资料,其打电话康某1谦,问康某1谦那些贵州茅台酒是从哪里进货的,康某1谦说那些茅台酒是在贵州20个茅台酒专卖店回购的,因为价格便宜,没有酒水随附单和资质、授权等资料,在其公司和唯品会的强烈要求后,康某1谦说回贵州找一些贵州茅台酒的有关资质资料,大约12月17日,王某通过QQ将贵州茅台酒的商标注册证、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委托贵州彩石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书、贵州茅台酒的检验报告、一些酒类流通随附单、贵州彩石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和溢香坊公司的合作协议等贵州茅台酒有关资料发至其和吴某2的邮箱,其转发给唯品会的原某智,由于康某1谦等人发过来的资料不齐全,其留了康某2在其公司协助处理。之后,其每天都打电话给康某1谦,问康要茅台酒的资质和处理假冒茅台酒的保证金100万,几天后,康某1谦通过康某2先后分三次给了其25万人民币,到12月29日,公安机关抓了康某2后,其再联系康某1谦和王某,他们关机了。其不知道那些贵州茅台酒资料的来历,发现销售的贵州茅台酒有假冒产品后,其还问过王某,他对其说,很多供应唯品会的酒类商家都是以贵州品牌的资质报进唯品会的,茅台酒厂是不会给供应茅台酒的授权给唯品会的,所以,不可能有茅台酒的授权。经辨认,同案人康某1谦、康某2、王某就是溢香坊公司的股东,并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给其公司的人。25、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实其在鹏川公司负责公司的酒类业务,根据唯品会确定的时间和要求,其用QQ通知溢香坊公司的王某,由王某确定入货清单、备货数量后将该计划清单发给唯品会的原某智,然后在唯品会网页的仓库平台预约送货时间,然后拿到唯品会提供的入仓的预约号,王某找物流公司将供应给唯品会的酒类送到唯品会的五个仓库。唯品会收到货物后,会发送最终实际入货数量清单给其(以邮件的方式发送),其会将该清单发给王某,由王某核对认无误后,就等唯品会上架销售,经其对溢香坊公司提供给其公司的酒类清单计算,一共有三次供货,分别是:1、在2015年11月7日,供应了贵州茅台(飞天不带杯)酱香型53度500ml(1瓶装)共300瓶;贵州茅台(飞天带杯)酱香型53度500ml(1瓶装)共300瓶;2、2015年11月24日,供应了贵州茅台(飞天不带杯)酱香型53度500ml共6瓶,(飞天带杯)酱香型53度500ml其33瓶(飞天不带杯)酱香型53度500ml(2瓶装)200份共400瓶,(飞天带杯)酱香型53度500ml(2瓶装)120份共240瓶;3、2015年12月8日,供应了贵州茅台(飞天带杯)酱香型53度500ml(2瓶装)1500份共3000瓶,(飞天带杯)酱香型53度500ml(6瓶装)290份共1740瓶。那些贵州茅台酒全部是溢香坊公司的王某供应给其公司的。26、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陈某3威带溢香坊公司李某4财、陈某3坤、康某1谦、康某2过来公司,并说他们有协议可以在唯品会销售白酒,其想到如果可以在唯品会上销售白酒,那肯定赚钱,所以想做。10月8日,李某4财带上康某1谦、康某2来其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由其公司提供白酒给溢香坊公司在唯品会上卖。12月13日,其在百度上看到关于唯品会卖假酒的贴吧,其就打电话给康某1谦和李某4财,他们都是说有人想搞唯品会,让其放心。12月15日左右,康某1谦打电话问其有没有授权,其说有,还问他要不要“酒类流通随附单”(酒的身份证明)他说要用,其就发给他。当时其问他网上说“飞天茅台假酒”是怎么回事,为什么卖价比专卖店还低。康某1谦说:只卖了十几箱,为了吸引眼球引流的。其问“飞天茅台”的来源,康某1谦说是李某4财买来的。其又问李某4财,李某4财只说是从朋友专卖店买来的。其公司没有给溢香坊公司提供“飞天茅台酒”“五粮液酒”“茅台王子酒”。当溢香坊公司销售的酒出现问题被查的时候,其公司马上找溢香坊公司,但是人去楼空。其去福建找李某4财、康某1谦,但是都找不到,其公司与溢香坊公司的李某4财、康某1谦签订协议的时候,其问过康某1谦要不要提相关的资质材料给唯品会,他们是说唯品会里面有兄弟,已经搞定了,并讲有需要再提供。27、证人陈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李某4财开始自称是溢香坊公司的老板,后又介绍陈某3坤是他的合伙人,公司的股东之一,康某1谦负责公司和唯品会的业务对接和公司的对外销售业务;康某2在公司负责产品的包装、打包、发货工作;王某负责该公司的酒类资料审核、交接工作。其公司提供的证件、资料等全部通过QQ发给王某,其公司没有供应贵州茅台、五粮液给溢香坊,因为公司没有销售茅台酒、五粮液的资质,根本不可能提供贵州茅台酒和五粮液的授权书。经辨认,同案人康某1谦、康某2、王某就是溢香公司的工作人员。28、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溢香坊公司的法人代表。2015年春节过后,其叔叔陈某3坤说李某4财和他想承包其公司做酒的生意,之后,其公司就承包给康某1谦、李某4财、陈某3坤。溢香坊公司的老板是李某4财和康某1谦,李某4财主要在贵阳负责溢香坊公司的工作,负责公司内部的工作,酒类的入货、包装、发货均由李某4财负责;康某1谦负责公司在外地的业务开展、酒类销售等工作,康某2在贵阳溢香坊公司协助李某4财工作,陈某3坤是主要投资人。2015年12月中旬,唯品会销售的贵州茅台酒有假冒的产品,其才知道溢香坊公司有提供给鹏川公司的合同。2015年3月份,陈某3坤和李某4财等人合作做酒的时候没有签订协议,直到2015年12月底,公司出现了供应的茅台酒有问题后,其叔叔陈某3坤重新提出来,大家协商同意的,在福建厦门制作了《承包协议》,大家均在协议上签名确认,但签订协议的时间,是签2015年3月1日。当时在厦门签订协议时,其没有在现场,其当时在泉州,他们三人签好再拿到泉州给其签名的。29、证人文某的证言,证实其没有听说过溢香坊公司,不认识陈某3娇,其没有和陈某3娇签订出租云岩区山林路31号2层S5号房屋的租房合同。其在那里根本就没有房屋,不可能租给别人。30、证人李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溢香坊公司的老板是李某4财,康某1谦、康某2两兄弟负责公司的策划、产品运作工作。李某4财是其堂哥,2015年11月初请其帮他干活,11月9日,他就叫上其、康某2和康某1谦一起在福建晋江坐飞机到贵阳市西部建材城内B区8栋三楼溢香坊上班。其主要在溢香坊公司内帮李某4财的公司包装酒类产品和协助帮忙将包装好的酒类搬上前来拉货的德邦物流的货车。2015年12月9日左右在贵阳见过李某4财,现在其用的电话是林某霞(李某4财老婆)给其使用的,林某霞叫其不要用自己的号码和手机,怕溢香坊的事情连累到其。公司大门上面的墙贴有“贵州溢香坊酒业有限公司”字样,是李某4财叫撕掉的,其和吴某2梁一起在2015年12月28日左右撕掉的。其重新包装的贵州茅台酒外包装是一个空白的纸箱,纸箱上面贴了一张公司自己制作的条形码,就是一张用电脑打印出来的条形码纸,2瓶装是同一号码的条形码、6瓶装也是同一号码的条形码。经辨认,同案人康某1谦、康某2就是在溢香坊公司负责公司策划、产品运作工作的负责人。31、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其负责管理贵州西部建材城开发有限公司,任建材城的B区主管。其去过贵州西部建材城里的B区8栋三楼,看到有货车送来整车的纸箱(有溢香坊字样),也见过他们往外运整箱的酒,在他们三楼的仓库里面其也看到里面有工人打包装酒,他们公司向贵州西部建材城开发有限公司租了整个三楼,是其公司的郭某萍和陈某3坤签的合同。32、证人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陈某3坤于2015年3月26日跟其公司签下租赁合同,租下B区8栋的整个三楼。经辨认,被告人陈培坤就是签订B区8栋的租赁合同的男子,同案人李某3就是B区8栋三楼与其公司对接的李姓男子。33、证人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贵阳市南明区干平路贵阳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分部的部门经理。2015年10月19日,其在李某4财的公司与他签订了德邦公司的月结服务合同,收货方是唯品会的仓库,溢香坊公司每次发货都是李某4财与其联系。最后一次运输时间在2015年12月2、3号。因为这个月28日,其接到分公司领导的电话,说溢香坊公司的酒有问题,要暂停该业务,说唯品会公司的人过来调查,让其协助。其曾处理过一次是酒的外包装问题而不是质量问题,李某4财曾交代其,如果在运输过程中碰到问题可以找他公司姓康的男子解决,这次是外包装的问题,唯品会拒收,所以其打姓康的电话(152××××0011)跟他反应了这个情况。姓康的男子与唯品会协商,其就会把唯品会拒收的酒运回来送到溢香坊的仓库。经辨认,同案人康某2就是经李某4财介绍认识的溢香坊公司的康姓男子。34、同案人康某1谦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同案人李某3知道其在广州唯品会酒类电商销售有渠道和资源,被告人陈培坤是李某3的远房叔叔,李某3和陈培坤邀请其帮他进行酒类销售,上唯品会的销售平台,其带了弟弟康某2和王某一起帮溢香坊公司供应的酒上唯品会的销售平台,其认识唯品会商务专员黎某2建。2015年9月黎某2建介绍鹏川公司老板郑某2给其认识,其和郑某2商定,借广州鹏川公司是唯品会的长期合作伙伴这个关系进行合作,广州鹏川公司提取业务的5%作为佣金,其和李某3沟通之后,李某3和陈培坤商定以后同意了此方案。2015年11月初,溢香坊公司供了约50万左右的53度的飞天茅台酒给唯品会,11月底供了约50万左右的飞天茅台酒,12月8日供了约300万左右的飞天茅台酒。分两瓶装和六瓶装两种,六瓶装电商售价每瓶679元,两瓶装电商售价每瓶699元。12月中旬,其知道了贵州溢香坊有限公司供应给唯品会的茅台酒是假酒,其不清楚这批酒是哪里采购的,其保证不了这些茅台酒是正品,也可能是假酒。李某3和陈培坤没有告诉其这三批茅台酒是何处采购的。其不知道采购价是多少,销售价是其和李某3、陈培坤充分协商,再与鹏川公司和唯品会进行沟通以后再确定。第三批茅台酒在唯品会上以600多元的低价出售,是因为这批茅台酒如果以600多出售,唯品会的佣金就从15%降到10%,而且以后再销售茅台酒唯品会可以不抽佣金了,对以后的销售有利。所以三方协商第三批酒以600多元的价格销售。其没有和李某3了解这三批茅台酒的采购渠道,这三批茅台酒没有进货发票、没有质量保证书,其没有现场检验这三批茅台酒,这三批茅台酒没有经销商授权溢香坊公司进行销售的文件。其只为企业打开销路,也不管企业供应的产品有没有问题,其都拿去营销,其是要负责任的,其承认错误。康某2和王某是其从酒立方带来到溢香坊公司的,康某2和其负责联系唯品会上线,还帮溢香坊公司在仓库进行三批茅台酒的分装打包和发货,而王某是负责图片网页的设计,他也来广州和其谈相关上线唯品会的事宜。这三批茅台酒的实物其都没有见过。康某2负责打包,他有见过这三批茅台酒的实物。王某负责图片设计,他见过样品。经其辨认,这三份授权书、一份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的商标注册证是其提供给王某后,再由王某提供给鹏川公司的。另外八张溢香坊公司的企业资料是由同案人李某3找人直接扫描发到王某的电子邮件后,再由王某发给吴某1的。这些授权书的授权链条是由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授权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北京销售服务中心,再由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北京销售退受中心授权贵州润泽恒隆酒业有限公司,最后由贵州润泽恒隆酒业有限公司授权贵州溢香坊酒业有限公司(此授权书是由同案人李某3沟通好后由贵州润泽恒隆酒业有限公司提供给其的)。其讲的是实话,溢香坊公司供应给唯品会的茅台酒不是从这些授权经销商采购的。经辨认,陈某2就是溢香坊公司的法人代表,被告人王某就是他上述的王某。被告人陈培坤就是对外自称贵州溢香坊酒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并聘请康某2等人负责网上销售“贵州茅台酒”并与购买方洽谈业务的人。35、同案人康某2的供述,证实被告人陈培坤和同案人李某3邀请并多次承诺说,如果能把他们公司的业绩做起来,会给其30%的股份。2015年6月,其就加入该公司,主要工作是整合公司的电商板块的销售工作。10月,其通过唯品会的工作人员黎某2建介绍,认识鹏川公司的郑某2总经理,其自称是溢香坊公司的业务员,可以代表公司和他商谈,想做他公司的上游供应商。郑某2直接说,想做他公司的上游供应商,他要抽取销售额的5%为该公司经营费用,货物由其发送到指定的仓库。货款要等唯品会结算后,交付给鹏川公司,再由该公司支付给其。其认为可以,双方就这样谈妥了。其是负责销售对接(数据对接和制作图片)和临时员工的培训及对产品的打包,康某1谦负责与销售方联系和对接,王某负责与其对接,鹏川公司需要酒(数量)就与其联系,其制作好销售的表格及图片传给王某,王某再将其的表格及图片传给鹏川公司的吴某2。其在溢香坊公司工作期间总共向唯品会提供了三批贵州茅台酒。2015年11月7日提供茅台飞天(不带杯)300份、茅台飞天(带杯)300份。11月24日提供1瓶装的茅台飞天(不带杯)6份、1瓶装的茅台飞天(带杯)33份、2瓶装的茅台飞天(不带杯)200份、2瓶装的茅台飞天(带杯)120份。第三批提供2瓶装的茅台飞天(带杯)1500份、6瓶装的茅台飞天(带杯)290份。以上的数量及数据是由其本人制作完成后传给王某,再由王某传给鹏川公司的吴某2,然后吴某2再传给唯品会。三批酒的总价值是4969327.85元。其供给唯品会的飞天茅台酒的供货价格比市面上同类同质的飞天茅台酒便宜,每瓶价格相差100多元。其认为价格相差100多元不合理,并猜测可能该批飞天茅台是假冒产品。其心里有疑问,但没有口头上提出来。2015年12月8日发现有假冒茅台酒以后,溢香坊公司提供给鹏川公司和唯品会的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注册证、酒厂给供应商的授权书和茅台酒的检测报告应该不是真的,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在网络的供应商只有京东商城一家,其它的只有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自己的网店和直营店有这些资料,该公司是不会提供给鹏川公司和唯品会的,溢香坊公司提供的资料是假的,是复制别的供应商的资料。是唯品会和鹏川公司的负责人要这些资料,康某1谦才找溢香坊公司的老板李某3,由李某3叫人从贵阳通过QQ发给王某,再由王发给鹏川公司。王某一直和鹏川公司对接,资料提供、计划订单的制作一直由他负责。经辨认,同案人王某就是溢香坊公司负责是网上销售贵州茅台酒的业务员;被告人陈培坤就是与其一起合伙销售贵州茅台酒的人。36、同案人王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9月份,其和康某1谦、康某2一起找到唯品会的黎某3,谈的内容主要是供应茶叶和酒给鹏川公司,由鹏川公司再供应给唯品会,鹏川公司留5%的经费,当天晚上大家就商谈好合作,康某1谦拟了溢香坊公司供应酒的合作协议,其就将协议的电子版发给了郑某1,之后,就开始供应产品给鹏川公司。溢香坊的酒是康某2在溢香坊公司监督发货的,那些酒类直接由溢香坊公司发到唯品会五大仓库内。其主要将康某2在溢香坊公司收集到的各种品牌酒水的数量、价钱做好表格交给鹏川公司的吴某1,由吴某2发给唯品会的相关人员,唯品会审核通过后,就会有进入唯品会仓库的预约号,溢香坊公司就可以直接将酒类发到唯品会的仓库。2015年12月12日左右,唯品会收到大量售后投诉,这些信息通过鹏川公司杨某2广、阿威反馈给其,网上有越来越多的人提供飞天茅台酒是假货的证据,这样其才意识到这些货(飞天茅台酒)可能真的有问题。其多次问康某2、康某1谦是否有质量问题,他们都说没有问题,但是其觉得这么多投诉,肯定不是偶然事件,随着越来越多的图片、视频曝光,其认为肯定有假货,而且自己已经牵涉其中。杨某2广打电话让其联系唯品会的客服经理周某,配合他处理售后问题,周某把投诉多、愿和解的客户名单发给其,让其以供应商代表的名义去帮他们处理,因为唯品会不想以唯品会名义承认酒存在质量问题,就这样,其以唯品会供应商代表的名义跟部分客户和解,由周某安排人联系收到款项的客户退货。其帮康某1谦对接资料的主要工作是:1、收集所有唯品会所需资料,这些资料由康某1谦提供给其,然后再整理好发给鹏川的吴某2或者杨某2广;2、找康某2确认每一期发货是否能按时完成按量完成;3、鹏川将销售数据发给其,其再发给康某1谦。其不清楚这三批贵州飞天茅台酒和五粮液是从哪里进货后供应给唯品会的。1、企业资料包括: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的扫描件;2、酒水品牌资料包括:销售授权书、商标注册证、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其不清楚提供给唯品会的酒类经销商的授权书是否是溢香坊公司提供的,是由康某1谦叫别人发给其,其再发给鹏川的,其不清楚康某1谦的酒类经销商的授权书是如何取得的。估计是康某1谦当时在酒立方工作时认识的那些酒水供应商提供的。至于为什么第三个档期的飞天茅台酒在唯品会以600多元的低价销售,这是唯品会定的销售价格,其只是作为传话的问过康某1谦,这个价格能不能卖,溢香坊公司能不能接受,后来康某1谦答复其溢香坊公司能够接受。2015年12月份第三批次茅台酒发现有问题以后,他们又提交了一份贵州彩石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溢香坊公司的合作协议以及国酒茅台的委托书给鹏川公司,因为当时供应茅台酒时没有授权书(茅台酒厂的)。37、同案人李某3的供述,证实其在贵州溢香坊酒业有限公司负责内部管理,包括招聘临时工人、公司内部人员管理、产品的保证和送货。陈培坤是贵州溢香盐酒业有限公亘的真正老板,公司的产品采购由他负责,陈某2是公司财务,负责协助陈培坤记录公司的出入账户和工人支付工资等,康某1谦负责和广州鹏川公司、唯品会对接,康某2在贵阳贵州溢香坊酒业有限公司内协助其安排工人包装所有的酒,王雨涵是协助康某1谦的,康某1谦租广州鹏川公司、唯品会的对接业务员。陈培坤叫其约上康某1谦、康某2与2015年1月份左右,到贵阳找他谈的,他想他们和他合作,用贵州溢香坊酒业公司销售酒类到唯品会网上销售。他们四人坐下来商谈,达成初步协议,康某1谦、康某2兄弟出技术股,他们负责联系广州方面,将贵州溢香坊酒业有限公司销在唯品会销售,其记得陈培坤说过,公司销售的利润会分一半给康某1谦兄弟,其也会有点股份,但多少陈培坤没有说,最后,大家就同意了,就开始做筹备工作,陈培坤负责西部建建材城B区8东3-层作为公司的办公地点和仓库L的管理,并招聘一些工作人员,康某1谦、康某2兄弟负责销售酒类的业务。其没有见到过授权书,出事之后康某1谦还问过其,能否找到茅台酒厂的授权书和茅台酒的随货清单,其说没有,让他问陈培坤有没有。那些酒类是陈培坤采购好后上那些酒类经销商直接送到公司楼下的,其只安排人员搬到公司三楼的仓库内,按照送货单的数量进行清点,确认无误后签名确认,让送货人先走,然后,陈培坤会和那些经销商结算。听陈培坤说,公司销售的酒发现假酒,要他们避开一下,等他处理好再回去。38、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表》黔茅鉴NO:1232669、1234868、1233841、1232713、1232664、1232717鉴定结论及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川五鉴N0:0019926、0019927鉴定结论,证实:涉案的1462瓶贵州茅台酒、411瓶茅台王子酒及234瓶五粮液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39、广州市荔湾区价格认证中心的《委托标的涉案物品清单及价格明细表》二份,证实:涉案的1462瓶贵州茅台酒、411瓶茅台王子酒及234瓶五粮液酒的实际销售金额共计是人民币1446710元。40、被告人陈培坤的供述,其对投资伙同同案人李某3、康某1谦、康某2、王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其辩称自己只是负责出钱投资,并没有实施具体的销售行为。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培坤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陈培坤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培坤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陈培坤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经查,被告人陈培坤作为主要投资人,虽然其没有参与具体的执行,但明知同案人销售假冒酒类后并没有阻止,默许上述行为,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与负责联系的同案人康某1谦、康某2的地位作用相当,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相应的辩解、辩护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培坤具有自首情节、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培坤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7年1月3日起至2020年7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正尧人民陪审员 欧少颜人民陪审员 马秋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钟健涛梁绮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