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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5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翟秀峰与卢景娟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秀峰,卢景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5执103号申请执行人:翟秀峰,男,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森润铸造焦有限公司职工,住古县岳阳镇辛庄村380号。被执行人:卢景娟,女,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古县康乐幼儿园老师,住古县张家沟龙泉小区。本院在执行翟秀峰与卢景娟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卢景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贵宝审判员  杨阿霞审判员  成宇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葛才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