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5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翟秀峰与卢景娟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秀峰,卢景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5执103号申请执行人:翟秀峰,男,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森润铸造焦有限公司职工,住古县岳阳镇辛庄村380号。被执行人:卢景娟,女,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古县康乐幼儿园老师,住古县张家沟龙泉小区。本院在执行翟秀峰与卢景娟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卢景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贵宝审判员 杨阿霞审判员 成宇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葛才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