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02民初21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紫金县古竹新江船舶修造厂与河源市新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徐水平、赖东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金县古竹新江船舶修造厂,河源市新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赖东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02民初2147号之一原告:紫金县古竹新江船舶修造厂。负责人:廖日华。被告:河源市新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赖东文。被告:徐水平。被告:赖东文。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小娟。原告紫金县古竹新江船舶修造厂与被告河源市新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徐水平、赖东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紫金县古竹新江船舶修造厂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紫金县古竹新江船舶修造厂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紫金县古竹新江船舶修造厂负担。审 判 长 朱小平代理审判员 廖静宁人民陪审员 曾 铮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翟秀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