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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5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岳与娄良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岳,娄良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5191号原告:李岳,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娄良兵,男,198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李岳为与被告娄良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娄良兵归还原告李岳借款1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娄良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0日,被告娄良兵向原告李岳借款1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借款的事实。后经催讨未果,原告遂于2017年7月21日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娄良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岳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娄良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方可可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王佳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