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11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雅娟与母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雅娟,母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811民初24号原告李雅娟,女,195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太和庄里***号。被告母志强,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西市区渡口里***号。原告李雅娟诉被告母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雅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母志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判,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雅娟诉称,被告于2015年11月30日至2016年1月13日,因施工需要资金,先后8次向原告共计借款人民币53500元整。施工结束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母志强偿还原告借款53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母志强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李雅娟与被告母志强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2015年11月30日至2016年1月13日,被告母志强从原告李雅娟处借款后,陆续向给原告李雅娟出具借据、借条、收条共计八份。上述借据、借条、收条中体现的借款金额合计为53500元。被告母志强从原告处李雅娟借款后,上述借款均未偿还。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借据、借条、收条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李雅娟与被告母志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母志强对所欠原告李雅娟的借款理应如数偿还。原告李雅娟要求被告母志强给付欠款535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母志强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未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母志强给付原告李雅娟借款本金535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萍审 判 员 王天伟人民陪审员 娄毓业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刘长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