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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民特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玉芬、刘建茹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玉芬,刘建茹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特512号申请人:张玉芬,女,193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申请人:刘建茹,女,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申请人张玉芬与被申请人刘建茹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玉芬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苑治臣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孙钦玉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