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725民初1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敏斌与王海燕、刘沅湘、王术、刘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敏斌,王海燕,刘沅湘,王术,刘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5民初1560号原告:陈敏斌,女,1971年1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被告:王海燕,女,1961年3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被告:刘沅湘,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被告:王术,女,1990年5月31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被告:刘艺,女,1984年12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原告陈敏斌与被告王海燕、刘沅湘、王术、刘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陈敏斌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敏斌以已与王海燕、刘沅湘、王术、刘艺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敏斌撤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计5150元,由陈敏斌负担。审判员  毛先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谢璐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