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5民初1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敏斌与王海燕、刘沅湘、王术、刘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敏斌,王海燕,刘沅湘,王术,刘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5民初1560号原告:陈敏斌,女,1971年1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被告:王海燕,女,1961年3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被告:刘沅湘,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被告:王术,女,1990年5月31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被告:刘艺,女,1984年12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原告陈敏斌与被告王海燕、刘沅湘、王术、刘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陈敏斌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敏斌以已与王海燕、刘沅湘、王术、刘艺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敏斌撤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计5150元,由陈敏斌负担。审判员 毛先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谢璐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