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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6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维晓与酒龙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维晓,酒龙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06民初445号原告:李维晓。委托代理人:李兴涛,男,特别授权代理,系原告李维晓之父。被告:酒龙飞。原告李维晓诉被告酒龙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维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酒龙飞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维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酒龙飞偿还原告7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酒龙飞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酒龙飞以买房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共计借款65993元,原告资金来源于民间借贷和支付宝蚂蚁借呗,现已替被告支付利息4007元。2017年6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被告酒龙飞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和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5月28日,被告酒龙飞陆续向原告借款65993元。因原告出借给被告的款项系原告转借而来,为此原告已支付利息4007元。2017年6月5日,被告将借款本金及应付的利息结算后,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写明“今借到李维晓柒万元整”。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上述事实由借条、庭审笔录等在卷证明。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酒龙飞向原告李维晓借款,并将利息结算后向原告出具借条,原告要求其还款应予支持。被告酒龙飞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酒龙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维晓7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为775元,由被告酒龙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明学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郭盈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