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1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蒋伟凡与虞茂盛、金大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伟凡,虞茂盛,金大庄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1692号原告:蒋伟凡,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代理人:金佳琦,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茂盛,男,196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金大庄,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伟凡与被告虞茂盛、金大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伟凡逾期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金全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徐晓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