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初3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3980号原告:杨某,女,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王某,男,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个人原因不想离婚,原告杨某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朱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叶敏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